■ 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由於時代環境使然,許多在大陸有妻兒的老兵,在台又另組家庭。日前財政部發文指出,這種因為時代變故而分家兩岸的案件,在台灣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將對岸年滿70歲的配偶,申報為扶養親屬,並且享有免稅額增加50%的賦稅優惠。
政府對於民眾扶養年邁親屬,在綜合所得稅上有特別的優惠。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扶養年滿70歲的親屬,免稅額可以再增加50%。例如,今年度每人的免稅額是7.4萬元。增加50%的免稅額,即為11.1萬元。
在一般的情況下,納稅人可能列報扶養家中70歲以上的配偶或是父母。但若對岸也有個配偶,是否也可同時列報為扶養親屬,並且享有免稅額增加50%的優惠,過去時有爭執。
大法官會議曾經在釋字第242號解釋中認為,以往因為時代戰亂,造成的兩岸重婚現象,實屬特殊情形,不能依照往常方式,視為「重婚」。
此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4條也規定,夫妻分居兩岸,若其中有一方在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重婚,利害關係人不可聲請撤銷。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76年11月1日以前重婚,後一個婚姻也視為有效。
依照以上的解釋,財政部日前發文指出,如果民眾在民國76年11月1日以前,因為國家重大變故,導致夫妻分離,相聚無期,在台又重婚,還是可以將大陸年滿70歲的配偶,申報為扶養親屬,並且享有免稅額增加50%的規定。
在申報年度內,台灣民眾與大陸地區配偶的婚姻關係消滅,例如夫妻離婚或某方死亡,還是可以比照上述方式辦理。
【 2003-02-26/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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