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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扶養非收養小孩 有條件限制


■ 記者李惟平/整理

讀者Anny問:

我的情況如下:我哥哥再婚,再婚對象有一個小孩,但因條件不符 (年齡差距未大於20歲),因此哥哥不能收養這位小孩。目前我和哥哥在同一個戶籍,但小孩卻和媽媽在另一戶籍。請問在此情況下,我是否可以將小孩申報為扶養親屬?若可以,需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台北市國稅局答:

首先須參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判斷該位小孩與Anny是否屬於「其他親屬或家屬」的關係。所謂其他親屬與家屬,指的是兩人有家長與家屬間的關係,而且以共同永久生活為目的,同居住在一家。

如果合乎以上資格,其他還要符合的條件是:

(1)小孩未滿20歲。(2)父或母並非現役軍人,或是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小學的教職員等享有所得免稅的納稅人。

至於在證明文件方面,可分為兩種情況:

(1)納稅義務人若與受扶養人同居一戶,有家長家屬關係,必須提出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

(2)若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並非同一戶籍,但確實住在一起,則需提出村里長證明、受撫養者或是其監護人註明,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

不過,Anny並未在信中寫明該小孩的年齡、是否住在一起等詳細狀況,建議還是親洽當地國稅局,進一步詢問相關事宜。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2003/03/19 經濟日報】


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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