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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應同為綜所稅納稅義務人


■ 記者沈振源/綜合報導

今年新春,財政部在過完年後送給綜所稅納稅人的禮物,就是發布一則解釋函,准許90年度綜所稅夫妻合併申報者,可申請更正納稅義務人。

去年財政部宣布對夫妻合併申報,誰當納稅義務人(納稅主體)選擇失當,致溢繳稅款時,財政部不再主動退稅,並進一步規定申報時選定的納稅義務人,以後不得變更。財政部剛發布的這則解釋函,是為了去年不合理的規定加以解套,但據報導財政部官員的說法,只適用90年度綜所稅而已,實在讓人覺得財政部為德不卒,還是放不開。

ぇ家庭為納稅重心的稅,當以綜合所得稅為主,此外,遺產稅也是,但遺產稅嚴格說來,屬於所得稅的一種。綜所稅既以家庭為納稅中心,則家庭基本上是由夫妻共同組成的,尤其近來民法親屬編已朝男女平權方向修正,以往夫權高過妻權的時代已過去,夫與妻共同負擔家庭責任是理所當然的,也應不分軒輊的,因此,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難道不該列為共同納稅義務人嗎?按現行稅法規定,由一人為納稅義務人,另一人則成為納稅義務人的配偶,這不是仍將夫妻分為主從二人了嗎?

當然,財政部顧忌的是申報以後,未來可能發生退補稅、欠稅、違章處罰以及執行或保全措施所衍生之限制出境、禁止財產處分及強制執行等法律問題,怕引起糾紛,造成困擾,然而,財政部為何不去正視這個問題,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去思考,不要光想便宜行事,一定可以找出合理的解決辦法。

試想,假若所得稅法修正為夫妻共同為納稅義務人,權利義務共擔共享,則財政部上述顧慮,因依法有據反而成為行使公權力的助力,如果欠稅,夫妻兩人的財產都可以執行、一起限制出境,只要欠稅款與欲執行的兩人財產合計相當,即合乎比例原則,這種方式,可減少納稅人利用夫或妻名義去規避稅款或執行。

當然,居於對等原則,夫妻既同為納稅義務人,則有關免稅額或扣除額,都應一樣看待,像標準扣除額,配偶不應打折扣除,而應夫妻各佔一份額度才對。至於,誰當納稅義務人因選擇失利,致溢繳稅款,不再主動退稅或限制更正納稅主體的問題,便已不存在了,而且也不可以再存有現在的思維模式。

總之,財政部可考慮修正所得稅法,將夫妻同列為綜所稅納稅義務人,一起負擔納稅義務,一起享受扣除稅額等優惠。


【 2003-02-25/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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