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夫妻如何報稅
■ 聯合報
陳先生來電反映:
我和太太因感情不睦分居多年,並打官司準備離婚,本來我們夫妻所得合併申報,既然已不再共同生活,我對她的情況不願、也不能過問,她有多少所得,我無從了解,去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只結算申報我的部分,國稅局卻通知我補稅,否則要處罰,我據理力爭不得要領。稅法此一規定實在不合理,明明夫妻已不住在一起了,為什麼還要合併報稅不可呢?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務二科答覆:
稅法規定,夫妻所得一定要合併申報,除非是結婚或離婚的當年度,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夫妻如已分居,因為仍有婚姻關係,應在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業已分居」,稽徵機關在電腦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可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已扣繳或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 2003-02-25/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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