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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費可申報租金支出

■ 記者李惟平整理

讀者問:

我目前任職於某國立大學,住學校的教師宿舍,學校每個月收取的金額約為1萬餘元,但學校收的名義是「宿舍管理費」,而非「租金」,並於發放薪資時,直接扣除。請問是否可將「宿舍管理費」視為「租金」列舉扣除?

台北市國稅局答:

自90年度開始,納稅義務人本人以及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學校時,繳交的宿舍費,可以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至於員工的宿舍費,也可比照列報扣除額。不過納稅人若另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不得適用。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 2003-02-19/聯合報】

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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