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合報
讀者李先生詢問:
農曆春節期間,我帶全家出國旅遊,旅遊時因女兒水土不服生病住院診療,在國外就醫所支出的醫藥費,可否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法務二科郭科長: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同居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所付之醫藥費可憑醫院出具的證明,在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李先生如取得國外就診醫院的合法憑證,可一併申報列舉扣除。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GCA憑證 免費申請延至5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