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李莉珩/整理
陳姓民眾詢問:我妹妹去年考上大學,由我申報扶養。今年報稅時,我可否申報她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回答: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每年最多可扣除2萬5千元的「子女教育學費扣除額」。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因此,納稅義務人若要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時,下列幾點需特別注意:
一、僅限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或是兄弟姐妹等,雖然也在校進修,但其所繳納之學費仍無法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二、需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若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者,亦不適用。
三、每一申報戶以2萬5千元為最高限額,不足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應檢附繳費收據影本、學生證影本或證明文件。
四、「教育學費」係指註冊時依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所繳交予學校的一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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