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李國彥、李惟平/台北報導
由於兩岸個人所得資訊,及文書認證管道不暢通,大陸至今無法掌握台資企業台派幹部薪資所得的「真正數目」,雙方多以「議價」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增加許多「討價還價」空間。
兩岸個人所得稅制度及申報差異極大,台灣的個人所得稅是按年申報(今年申報時段是5月1日至5月31日),而大陸的個人所得稅則採每月及年度申報的「雙軌並行制」,主因是大陸人口太多,必須每月分期消化。
包括台商在內在大陸工作的境外人士,以及大陸的納稅人,除須在每月7日以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每年3月的今天,還要作一次整合性申報,將過去一年所得作個總結,同時向稅務部門申請認定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搬遷費等費用,排除在所得之外。一般去年減免的費用,可在今年扣抵個人所得稅。
兩岸個人所得稅法制度的另一大差別在,台灣個人所得稅申報制是採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方式,台灣稅法雖將個人所得種類分為十類,但報稅時,則要求納稅人將前一年的全部各類所得合併申報,再適用6%至40%的累進稅率課稅。
而大陸的個人所得稅法是採分離課稅,將個人所得種類分為11種,其中工資、薪金所得按5%至45%的累進稅率課稅;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及個人對企業承包承租所得的稅率是5%到35%;至於其他種類所得,如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股息紅利、其他所得等,則一律適用20%稅率,分開申報。
【2003-03-10/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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