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凌珮君/報導
國稅局台南市分局去年底向佘姓市民催繳八十六年綜合所得稅欠稅九千餘元,並要求繳滯納金及利息五千元。佘姓市民質疑國稅局為何在這五年期間都不通知他繳納,拖了五年才要他支付五千元滯納金?經市府聯合服務中心會計師協助,他得以免繳滯納金。
佘姓市民向市府聯合服務中心陳情指出,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他按時申報,事後國稅局曾通知他申報差額有二百廿七元未繳,他隨即補繳。但事隔五年,去年十二月國稅局台南市分局又通知他八十六年綜合所得稅有九千七百四十五元尚未繳納,加上滯納金及利息五千元,共要補繳一萬四千餘元。
佘姓市民向台南分局理論,為何五年後才通知?認為自己並未欠稅。
台南分局說,一直通知不到他,要求佘姓市民檢據相關收據證明繳納,若再逾期未繳,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連滯納金、利息及執行費一併負擔。
聯服中心會計師吳丁財協助佘姓市民申覆。吳丁財指出,佘姓市民申報書影本記載,其申報檢附相關憑證達十張,國稅局應檢視留存的申報書,若有短少憑證,顯示國稅局遺失納稅人自繳稅額繳款書。納稅人雖有保存繳稅憑證的義務,但稅捐主管機關也有相對保管納稅人繳稅憑證的義務。
吳丁財說,佘姓市民多年來並未遷移地址,國稅局以找不到人為由,難以令人信服,國稅局若有五年來持續向納稅人發函通知應補繳的事實,應舉證相關掛號函件存根為憑。
國稅局最後因己身作業疏失,同意佘姓市民只要補繳欠稅即可,不必繳五千元滯納金及利息。
吳丁財指出,民眾接獲催繳稅單,應先查明自己是否真的欠稅,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 2003-03-04/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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