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劉菁菁/報導
90年度綜所稅補稅單來了,拿到補稅單的人,有些狀況是看到稅單還有補救機會,有的情況則是無法補救。
收到補稅單,最氣的莫過於,明明不是我的所得,卻要我繳稅,碰到這種情況,可以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所提出檢舉;至於明明不是自己所得的狀況如何檢舉,以往各國稅局往往語焉不詳,這次台北市國稅局明白告訴碰上述情況民眾,只要拿出實際領薪資金額的證明,表示無兼職可能,或是因為服役、在學、出國等證明,根本不可能拿到這筆薪資等證明。
除此之外,如果是因扶養親屬、列舉扣除額的憑證不足,可以先透過負責稅單的稅務員先了解,剔除扶養或列舉扣除額的原因為何,若是憑證不足,以可傳真、郵寄方式送至稽徵所,免得補稅。
但是,也有到了拿到稅單,即使自己再有理,也難以補救的狀況,例如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時,已採用標準扣除額,或是在申報書上沒有填寫要採用標準或是列舉扣除額,經稽徵機關依規定以標準扣除額核定,等到現在拿到補稅單後,才發現自己應採用列舉扣除額才比較划算,還是補救不了。
因為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納稅義務人無論自行選定標準扣除額或是被視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在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所以,等拿到補稅單要反悔已來不及了。
【 2003-03-04/民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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