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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未繳半 強制執行

■ 記者李惟平整理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者,稽徵機關仍應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暫緩執行的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仍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提起訴願的行政救濟案件,仍應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徒增困擾。

【 2003-03-02/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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