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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來源有疑義 該由誰舉證?

■ 記者劉菁菁/報導

對有疑義的所得來源,到底該由誰來舉證?是納稅義務人,還是查到這筆所得的財稅單位呢?

李四收到補稅單,漏報所得中,明明有兩筆所得是重覆的,就向稅務員反映,稅務員告知,已向扣繳單位查明為何出現重覆的所得,而扣繳單位表明確實就有兩筆同樣的所得,所以稅務員建議李四,直接向給付這筆營利所得的公司查證,若確實是重覆,由這家公司開立更正證明,剔除補稅。

而上述動作,必須在15日的限繳日期前完成,不然,就會因逾期繳稅而有滯納金的問題,還有的補救方式是先補繳稅款,經事後更正後,再由國稅局退稅。

如果所得人執意只收到一筆股利所得,而給付營業所得的公司堅持確給付兩筆股利所得,須訴諸法律程序解決,稅捐單位不涉及其中。只有在被虛報薪資的狀況,稅捐單位受理接受納稅義務人拿出不可能取得這筆薪資的證據後,以檢舉方式,剔除這筆虛報的薪資所得。

至於連所得人都不知道那兒冒出的所得,到底是該由納稅義務人舉證,還是稅捐單位?財稅資料中心的說法是,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所索取,因為稅捐單位握有原始扣繳資料,當然還是由稽徵所提供才對。

【2003/03/06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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