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資之課稅問題(上)
■ 廖如陽
股票投資,租稅考量為不可或缺要素。從認購股票、獲配股利、出售股票,乃至於被投資公司發生減資、合併、清算時,產生相關所得應否課稅,往往視其種類、性質而定。為使讀者能有所了解,以下茲分別逐項說明之。
壹、 認購股票時
一、 現金出資認股:個人以現金認購公司股票時,並無課稅問題。甚且如所認購股票是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公司所發行,而公司選擇適用股東投資抵減者,於持有時間滿三年以上,還可按取得股票價款1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
惟每一年度可抵減金額,以不超過應納稅額50%為限。另上述10%的抵減率,自89年1月1日起,每隔二年降低1個百分點。
二、 財產出資認股:個人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其所取得股票,依財政部69.7.3台財稅第35333號函釋,是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的形式代表,尚無所得發生,應不生課徵所得稅問題。準此,個人認為,以房屋、土地等公司所需財產作價投資時,似也應比照上述規定辦理。(應注意出售時的課稅規定)
貳、 獲配股利時
一、 現金股利:個人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時,應列入取得年度的股利所得課稅,惟其中所含的可扣抵稅額,可同時列為應納稅額的減除項目扣抵。
二、 盈餘配股: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於88.12.31刪除利用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緩課所得稅的規定,因此,個人取得被投資公司配發的盈餘轉增資股票股利時,均須列入配發年度的股利所得課稅,其中所含的可扣抵稅額,也可列為應納稅額的減除項目扣抵。
三、 資本公積配股:資本公積原屬資本性質,公司利用資本公積轉增資僅為淨值會計科目的調整,股東並無所得可言,依財政部83.6.15台財稅第831596449號函核示:「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應於發行的股票背面註記左列文字:
(一)本股票是以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依規定免予計入取得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可知股東取得公司資本公積配股時,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
參、 出售股票時
一、 證券交易稅: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出售公司發行的股票,向出賣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
二、 綜合所得稅: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自中華民國79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因此,目前出售股票產生的所得是屬免稅,惟出售下列二種股票時仍應注意相關的課稅規定:
(一) 出售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取得的股票:依財政部75.9.12台財稅第7564235號函釋,應就其面額部分減除原專門技術的取得成本後,以其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超過面額部分則按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因目前證券交易所得稅屬停徵期間,故此部分為免稅。
(二) 出售符合獎勵的緩課股票:依財政部68.1.19台財稅第30371號函規定,應以股票面值部分做為出售年度營利所得課稅,如出售價格低於股票面值,則以實際出售價格作為出售年度所得課稅。其屬87年底以前取得的上市公司緩課股票,仍可適用27萬元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超過股票面值部分,是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自屬免稅。(作者是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2003/03/07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