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李惟平整理
台北市王小姐問:敝公司慰問員工及家屬因傷亡或受災,而發給的慰問金及喪葬補助費,應屬何種所得類別?是否應辦理扣繳、填發扣免繳憑單?
台北市國稅局答:發給員工的慰問金及補助費,視發給單位以及補助費性質而有不同:
(一)如果是工作單位本身,因為員工、眷屬受傷,發給慰問性質的補助費,或是員工眷屬喪葬補助費,均屬員工在工作上取得的各種補助費,算是非固定性「薪資所得」。
扣繳單位給付時應按6%稅率扣取稅款。如果是合併於按月給付的薪資一次給付,可就全部給付金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並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扣免繳憑單。
(二)如果前項所列的各項補助費及員工眷屬喪葬補助費,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的福利金項下支給,則是屬於「其他所得」。給付單位雖然不必先扣繳,但在次年1月底前仍需填報免扣繳憑單。
(三)發給員工本人的喪葬補助費,則是死亡人遺產的一部分,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毋須辦理所得稅扣報繳。但應請受領人檢附死亡員工的遺產稅完納證明書供核。
【 2003-03-03/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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