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會中獎所得獎金應併入計算綜所稅
■資料來源: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問:陳先生去年參加公司員工福利委員會所舉辦尾牙抽獎活動時,抽中一部汽車,請問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應併入個人之綜合所得合併計算。另外根據財政部 69 年 7 月 17 日台財稅第 35797 號函釋:營利事業員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活動,員工參加該項活動所取得的實物獎品,係屬所得稅法規定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 88 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所得稅。
陳先生去年參加公司舉辦尾牙抽獎活動抽中一部汽車,依稅法規定,公司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或收據的金額,按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所得稅。
今年 5 月陳先生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將扣繳憑單所載給付總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計算,其扣繳之所得稅也可作為其應繳所得稅額之可扣抵稅額。
(資料來源: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中小企業財稅信箱服務電話: 0800-012242)
【 2003-03-01/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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