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陳美珍整理
台北市黃先生問:
由於全球化網路交易日趨頻繁,營利事業透過網路直接向國外廠商訂購書籍、機票、住宿旅館..... 等,為配合交易之速簡國外廠商均請營利事業直接由網路列印國外發票作為憑證,不再另寄。請問網路直接列印的國外發票,是否可認定為符合本國稅法規定的支出合法原始憑證。
財政部賦稅署答:
目前稅法並沒有規定網路交易的原始憑證,究竟應該要提供哪些交易憑證,因此,基於簡便理由,直接由網路上列印的「國外發票」,並無限制不可以申報做為所得稅申報憑證。
不過,由於所謂網路上列印的「國外發票」記載的交易事項,是不是足夠稅捐機關查核該筆交易的真實性,必須由稅捐機關視個案在查稅時進行瞭解,企業如果不想在完成交易後,因查稅橫生枝節,最好還是要求國外廠商另外再寄正式的交易憑證,做為報稅時的憑證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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