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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租金 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 記者李惟平整理

Amy讀者問:

本人向他人承租車位,是否可將車位租金視為「租金」,申報列舉扣除?

台北市國稅局答:

不行。所得稅法僅規定,納稅義務人以及配偶、受扶養親屬若有租屋,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在12萬元以下,可以申報列舉扣除額。詳細規定,可見所得稅法第17條。

不過這項租金支出扣除額的範圍,僅限於房屋租金支出。至於承租車位的租金,並不在此範圍,因此不可作為列舉扣除。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2003/03/07 經濟日報】

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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