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李惟平整理
Amy讀者問:
本人向他人承租車位,是否可將車位租金視為「租金」,申報列舉扣除?
台北市國稅局答:
不行。所得稅法僅規定,納稅義務人以及配偶、受扶養親屬若有租屋,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在12萬元以下,可以申報列舉扣除額。詳細規定,可見所得稅法第17條。
不過這項租金支出扣除額的範圍,僅限於房屋租金支出。至於承租車位的租金,並不在此範圍,因此不可作為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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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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