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李惟平整理
謝小姐問:
我的月平均薪資約6萬元,在私立學校退休,領取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的退休金300萬元 (支票抬頭為我本人,學校未入帳),另有學校依員工優退辦法加發的所得200萬元 (學校開立支票給我本人),請問上列二者,個別的所得是否會開扣繳憑單 會如何開立 學校須合併應代計算及代開扣繳憑單呢
台北市國稅局答:
關於領自「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的退休金,財政部尚無明文的課稅規定。且從來信中,尚難判定該基金會的性質,也難確定是否從謝小姐過去本身的薪水中提撥。所以建議謝小姐,提供關於該委員會發給的退休金相關文件,給國稅局參考,以資判定。
至於學校依員工優退辦法發給的所得。就一般情形而言,視為一次領取的退職所得。學校應該將發給員工的總額,減除免稅額部分,就超出的金額扣繳,並開給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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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2-07/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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