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陳美珍整理
台北市周小姐問:
我在民國83年及84年分別出售房子一棟,並依國稅局公布的出售房屋課稅標準算所得,並併入當年度個人綜所稅內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今年我又出售房屋一棟,因為房價下跌導致發生售屋失,請問:
1.該項財產交易損失,是否可以在92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項下扣除
2.該項交易損失是否可以由以後年度陸續扣除
3.若以後再也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則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賦稅署答:
周小姐陸續在民國83、84及92年各出售房屋一棟,僅92年出售房屋發生損失。依照稅法規定,出售房屋如有所得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但發生損失時,其損失在申報所得稅年度,需與其他財產交易損失互抵。當年度若無其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超過財交所得時,可以延後到以後三年內繼續申報扣抵。
依照稅法規定,有關周小姐的問題1,92年售屋發生的損失,在申報92年度的所得稅時,需視當年度有無其他財產交易所得,才可以決定是否能夠申報扣除。
問題2所指售屋損失,若在當年度無法扣抵或未扣抵完,當然可以依法在往後三年繼續申報扣減。至於問題3,若周小姐以後均無財產交易所時,這筆在92年發生尚未抵減或未扣抵完的售屋損失,就不能再申報自所得稅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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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3-05/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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