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邱馨儀整理
張先生問:
年前委託建築師設計房屋,自行監工,因資金不足需向銀行借款,房屋於去年11月完工,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這筆借款利息支出,可否列報購屋借款利息?
南區國稅局答:
納稅義務人以自建或委建方式取得房屋,只要符合下列規定,其因建屋需要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可以列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一、房屋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年度在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正本,且單據上必須載明抵押房屋的座落地址及借款用途。
自行建造的房屋,在建築物實際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前所支付的利息為建屋的相關成本,不可列報扣除購屋借款利息。另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必須先就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在不超過30萬元限額內,才可以列報扣除。
因此,張先生只要以所建房屋取得使用執照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並符合前述規定,就可以在限額內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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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2-24/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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