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報薪資扣繳的罰則有那些?
■ 記者陳美珍整理
台北市讀者問:
財政部賦稅署答:
所得稅法第114條明訂扣繳義務人違反包括薪資所得在內的各項所得扣繳義務處罰規定,包括:
一、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還要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一倍罰鍰。其未在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三倍罰鍰。
二、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第92條規定的在每年1月底或2月10日期限前,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25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仍未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4.5萬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三、未依規定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每逾二日加徵1%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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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3-27/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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