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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三地所得之課稅 (上)

廖如陽(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依據所得稅法第2條及第8條規定,我國對個人綜所稅之課稅是採屬地主義,亦即僅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對境外所得,或稱海外所得不予課稅。只是,在我國目前特殊情況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範圍如何界定,尤其是兩岸三地所得如何課稅,實有必要加以釐清。

以下僅就兩岸三地的所得,依我國法令規定,應否課征中華民國所得稅,加以剖析。至有關涉及應否課徵港澳及大陸當地的稅務問題,則不在本文探討範圍。

一、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來源所得

台、澎、金、馬地區來源所得自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殆無疑義,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左…二、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及同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故對台灣地區人民而言,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也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上述規定課稅。至於港澳地區來源所得,依據86.4.2公布施行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可知在課稅上,我國是將港澳地區來源所得比照外國,視為境外所得,而予以免稅。

二、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人民有台灣地區來源所得

大陸地區人民如有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時,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及財政部87.12.16台財稅第871978271號函規定,一律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境內居住者適用的扣繳率,分別就源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唯也有人認為我國已加入WTO,准許大陸人士適用較低的境內居住者扣繳率,且一律採就源扣繳方式納稅,是否有違公平待遇原則,恐遭非議,故相關部會正在研議是否修法變更。

而港澳地區人民如有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時,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條規定,應就其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依所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亦即比照外國人的課稅規定。

三、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來源所得

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來源所得者,因非上述相關法令所規範者,故應免納我國所得稅。依財政部87.7.23台財稅第871954534號函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請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的法律事務所或律師,在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提供法律服務,所給付的報酬,非屬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應免予扣繳所得稅。

【 2003-03-28/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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